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開票管理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會同開票監察員為之,
認定後須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投票所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被選舉人非候選人者。
三、選舉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四、與公布之候選人姓名不符者。
五、被選舉人姓名顯然錯誤者。
六、記入其他文字者。
七、書寫塗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