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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民大會代表之名額如左: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名,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
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名。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五十七名。
三、西藏選出者,共四十名。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三十四名。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共六十五名。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共四百八十七名。
七、婦女團體選出者,共一百六十八名。
八、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出者,共十七名。
前項各款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