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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省政府主
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該省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
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省內各縣市或其同等區域,各設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
選舉委員會,以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之行政長官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
理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