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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
二、負債: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
三、淨值: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包括基金、公積及累積餘絀等。
前項第一款資產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資產: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
二、投資、長期應收款、貸款及準備金: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之長期應收款、貸款;或提撥特定財源供特定用途之準備金等。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四、投資性不動產: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二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五、無形資產:長期供業務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存在之各種排他專用權。
六、其他資產:不屬於前五款之其他資產。
第一項第二款負債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負債: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須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二、長期負債:到期日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上(以較長者為準)或無須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三、其他負債:不屬於前二款之負債。
第一項第三款淨值之內容如下:
一、基金: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範圍。
二、公積:依董事會通過自歷年賸餘提撥之公積。
三、累積餘絀: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
四、淨值其他項目:累積其他綜合餘絀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短絀等淨值之調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