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類:
一、總分類帳簿: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