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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教育文化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歷史、語言、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四、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八、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教及語言文化之輔導。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