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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務會報與主管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三、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四、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政績交代、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六、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重要業務、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推展事項之追蹤、列管。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與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八、法令之諮詢、宣導、講習與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研究。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