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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通訊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測試及維護。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電路之構建。
三、其他有關通訊臺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