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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督訓科。
三、勤務指揮中心。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刑事警察隊。
八、保安警察隊。
九、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一中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