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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港區內安全維護。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案件。
三、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本隊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