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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重點業務及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二、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三、激勵員警士氣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與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督察及警察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