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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
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
五、犯罪紀錄與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六、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與防爆業務、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報。
七、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實施與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治安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之執行。
九、刑案屍體報驗。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