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
三、警備、警戒及擴大臨檢之規劃、督導。
四、警衛、治安要點錄影監視、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義勇警察之規劃、督導。
五、山地管制、山地治安維護、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
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
七、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及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
八、戰時警務工作及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規劃、督導。
九、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