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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航空保安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四、保防科,分二股辦事。
五、國際科。
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七、勤務指揮中心。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高雄分局,分八股、二中心、六隊、十四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大隊,分二股、三隊辦事。
十二、安全檢查大隊,分二股、六隊辦事。
十三、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三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