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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之執行。
三、家童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四、家童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之規劃輔導。
五、家童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及情緒輔導。
六、保育人員在職訓練。
七、附設托兒所業務之推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保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