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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衛生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疾病檢傷、意外傷害緊急處理及護送就醫。
三、傳染病防疫。
四、家童心智發展評估及早期療育。
五、家童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健康檢查。
六、家童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登錄。
七、環境衛生、飲食衛生之督導及飲用水檢驗。
八、藥品、醫療器材之請購保管。
九、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