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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營養保健、復健、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研商及執行。
三、老人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老人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病患之飲食指導。
五、罹患慢性疾病、癱瘓老人之復健醫療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
七、中、西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及諮詢。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