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養護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養護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養護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養護院民知識之傳授。
五、養護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一般中西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及
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
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指導與膳食衛生及烹調指導。
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