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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分設三組,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展示表演組:
(一) 原住民族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典藏及展示事項。
(二) 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工藝、民俗活動及其藝術之研究、編纂及策
劃演出事項。
(三) 原住民族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藝術及工藝技術展示事項。
(五) 各展示館與展品之維護、管理及營運事項。
(六) 國內外文化與歌舞之展示、表演、評量及交流事項。
(七) 與相關機關共同舉辦展演活動之聯繫、協調及促進事項。
(八) 原住民族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九) 新增展館籌劃及執行事項。
(十) 協助鄰近部落文化產業推展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展示表演事項。
二、教育推廣組:
(一) 原住民族傳統工藝技術及樂舞人才訓練事項。
(二) 原住民族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三) 原住民族學術研究及交流事項。
(四) 園區遊客導覽、行為調查及解說服務事項。
(五) 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資訊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六) 影音與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及資訊服務事項。
(七) 教育文化推廣研習事項。
(八) 各項刊物與教育活動教材之編輯及出版事項。
(九) 文化志工之召募、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教務推廣事項。
三、行政組:
(一) 施政計畫及業務工作報告之彙整編擬事項。
(二) 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公文之收發及繕校事項。
(四) 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項。
(五) 文書處理及公文改革之規劃研擬事項。
(六) 檔案管理及研究改進事項。
(七) 主管會報、擴大業務會報等重要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八) 機要文書、密電與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九) 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事項。
(十) 款項出納及票據保管事項。
(十一) 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二) 公物車輛與油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三) 辦公處所、員工宿舍與其他相關設施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四) 會議場所管理及各項典禮儀式之佈置事項。
(十五) 司機、技工、工友與社會役人員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十六) 國會聯繫、服務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十七) 新聞處理、聯繫及記者會安排事項。
(十八) 外賓拜會訪問之接待事項。
(十九) 園區保全、勞務委外及員工合作社管理事項。
(二十) 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