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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委員除前項規定權責外,另依主任委員之指派
,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代表本會與各部、會原住民事務相關工作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等慶典或活動。
八、在主任委員指派之區域駐點辦理政令宣導、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題
、受理陳情、指導研提部落發展計畫等服務。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