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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各種災害(難)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
二、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及各分隊勤務表之管制事項。
三、通訊設備之維護、管理事項。
四、民眾報案之受理及勤務之規劃、派遣、管理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風紀案件之督導、考核及查處事項。
六、特種警戒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年度業務績效檢討、工作成果報導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新聞發布、聯繫事項。
八、會議籌備召開及會議紀錄之整理事項。
九、公共關係事項之推動與民眾及隊員意見之研究、分析事項。
十、為民服務及人民申請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十一、公文收發、擋案管理及印信保管業務、規劃事項。
十二、資訊發展計畫、資訊設備之購置、配發及管理事項。
十三、辦公室自動化、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勤務指揮、通訊及資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