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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各單位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隊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