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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