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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