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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簡報、年鑑之彙編事項。
二、政績交待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三、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四、交辦機要文件及公關業務之處理事項。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督考事項
。
六、公文延壓責任之簽辦及逾限公文處理之調卷分析。
七、檔案管理之策劃與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
、清理事項。
八、重要業務及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展、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九、關老師業務之辦理推展及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督導及成
效考核事項。
十、本局駕駛、工友、辦公處所、水電管理及事務用品、什項設備之採購
事項。
十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二、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車輛、通訊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
分配與保養檢查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十三、員警服裝採購、驗收、分配及管理。
十四、財物之帳簿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十五、辦公處所及廳舍之整建、維修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十六、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秘書、後勤、心理諮商等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