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四、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五、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理)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