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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治安狀況之通報、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陳報、通報與預警之提報事項

四、重大事故(情報)及各種災難之通報、聯繫事項。
五、晨報、月報、年報召開、會議資料之整理及主席裁示事項交辦列管。
六、執勤官、員輪值表之編排或變更異動。
七、傳真機保管維護及使用資料登記管制。
八、勤務警力之指揮調度及勤務管制事宜。
九、勤務指揮中心設置簿冊、圖表等資料管理事項。
十、關於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十一、關於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十二、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回報。
十三、越區辦案管制、通報。
十四、資訊系統設備購置之擬議及保養運用事項。
十五、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管理運作事項。
十六、資訊教育講習、訓練規劃、執行事項。
十七、資訊設備、系統使用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八、行動電腦保管維護及使用資料登記管制。
十九、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等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