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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後勤課職掌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不動產)之登記、管理事項。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四、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報銷作業事項。
六、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七、武器、彈藥配賦、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八、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
九、財產之帳簿登記及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十、員警服裝之製發、管理事項。
十一、本局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二、資訊系統整體規劃、管理運作事項。
十三、資訊系統設備購置之擬議、保養運用事項。
十四、資訊教育講習、訓練、執行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後勤、資訊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