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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濟課職掌如下: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協助市場監視及穩定物價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辦理偽造幣券、地下錢莊(高利貸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辦理走私、漏稅、私菸酒、取締私運大陸地區物品及仿冒案件之
規劃、督導事項。
五、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港口初期應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查獲非法出入境人員、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督導事項。
八、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港口進口貨櫃聯合安全檢查工作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經濟及安檢警察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