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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分駐(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
變更及勤務實施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疏導、管制、整理、宣導、交通事故處理登錄及交通
違規案件之入案、移送、申訴等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四、協助港區環保、防疫工作之推行、防治事項。
五、港區通行證製作、核發、註銷及資料之整理、統計、登記等事項。
六、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事項。
七、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事項。
八、協助執行港務行政相關事項(含設施、管制、航管等)之規劃、督導
事項。
九、港區災難搶救有關警力之派遣、協調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行政、交通、保安、戶口、正俗、民防等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