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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考核。
二、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局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