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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及會計報告之編送、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及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公告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