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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辦理、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