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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工作報告、簡報、警政白皮書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三、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四、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五、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清理
事項。
六、政績交代、重要措施、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考核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一、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十二、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三、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及諮詢答覆事項。
十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十五、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與執行。
十六、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十七、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十八、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十九、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二十、員警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法規、公關等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