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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變更及勤
務實施之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管制、整理、宣導及交通事故、交通違規案件之處理
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申請調派事項。
四、民防業務及配合防救災害之規劃、督導及警力派遣事項。
五、協助執行港務行政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安檢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七、港口初期應變之處理與年度演習(訓)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港安偵測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九、港區通行證製作、核發、註銷及資料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行政、交通、保安、民防、戶口等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