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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與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六、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七、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與報告之提報事項。
八、資訊系統整體規劃、管理、維護及協調事項。
九、有關申請航空器支援勤務相關事宜。
十、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等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