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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保防組織之布置及諮詢事項。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公務機密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四、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社會治安調查、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六、專案治安情報蒐集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七、特種勤務情報蒐集及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與處理事項。
八、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九、保防資料紀錄、統計、管理事項。
十、員警 (工) 忠誠工作查核、評鑑、管理運用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