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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警察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法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四、激勵員警士氣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特種勤務之執行、督導與協調聯繫事項。
六、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員警申訴之執行、考核事項。
十、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十一、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
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政風及警察教育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