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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工作報告、簡報及重要行事曆之編撰事項。
五、各項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公文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八、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三、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四、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五、各項法制業務事項。
十六、技工、工友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七、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及員工薪津領發事項。
十八、集會場所管理及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十九、公關業務事項。
二十、心理輔導業務事項。
二十一、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之業務處理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