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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
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
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所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及澎湖
各設分所,掌理轄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本所於臺北、萬盛、新竹、臺中、鳳鳴、臺南、高雄、中寮、南投、宜蘭
、花蓮及臺東各設中繼臺,掌理轄內微波通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