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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
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