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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