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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業務課職掌如下:
一、本所民防防情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之規劃事項。
三、防情特勤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四、勤務督察、各項專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五、維護警風紀之規劃、執行、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六、激勵員工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事項。
八、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十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事項。
十二、本所採購之監會辦事項。
十三、警察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十四、員工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五、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
十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七、警政法規之宣導、講習、整理、編纂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行政、保安、交通、法規、刑事等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