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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所分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申請事項。
三、本所法令規章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之擬議 (核辦) 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所重要事務或政策之決定及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