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務科職掌如下:
一、各級隊之警力調配及轄分劃分事項。
二、警備、警衛、警戒及其他勤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各項勤務法令疑義之解釋事項。
四、各項應勤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五、機動警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六、海上聚眾活動之處理事項。
七、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走私、偷渡、偷運械彈、毒品等案件防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九、安檢工作執行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安檢警力、裝備需求之建議事項。
十一、限制入出境對象之防制及聯繫事項。
十二、民防工作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三、保防工作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五、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六、員警 (工) 生及新進人員身家調查工作事項。
十七、社會治安調查資料之蒐集、處理及考核事項。
十八、安檢、社會諮詢佈置蒐集、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警務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