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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 (業) 務督導之規劃、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維護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三、榮譽團結委員會與員警座談會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聯繫、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員警考核評鑑之執行及督導事項。
七、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八、員警生活輔導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員警申訴案件之移辦及彙整事項。
十、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一、模範警察及模範母親等楷模之甄選及表揚事項。
十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急難濟助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