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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辦 (轉) 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及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與遺眷之照護及慰問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十、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三、員警出國案件之核轉事項。
十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核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