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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傳達、治安事件之聯繫及治安情報查報事項。
三、奉令調度警力、指揮、支援及緊急事件之處置事項。
四、勤務之指揮、管制及調度事項。
五、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與推展事項。
六、法規之研究整理彙整等事項。
七、政令宣導、政績報導等事項。
八、大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九、為民服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法規、公關、戶口、安檢等業務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