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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督訓組職掌如下:
一、勤 (業) 務督察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各項專案、警戒、警備、重大演習、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考核事項。
四、榮譽團結、員警座談及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
考核事項。
五、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暨急難濟助事項。
六、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七、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端正警察風紀工作、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事項。
九、員警保障案件移辦及彙整事項。
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員警心理輔導事項

十四、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重點節日加強戒備及偵測演習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保防工作及保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七、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八、社會情報資料之布置、蒐集、指導、考核、處理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督察、教育、保安、保防等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