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危險物品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定期檢驗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七、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違法案件處理及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